股東回報 · 規劃
Shareholder Return Planning
公司于2017年10月16日召開的2017年度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審議通過《關于制定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后適用的<南京泉峰汽車精密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議案》和公司董事會制定的《關于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股東分紅回報規劃的議案》相關文件,公司發行上市后的利潤分配政策及股東回報規劃如下:
公司著眼于長遠和可持續發展,綜合考慮公司未來發展規劃、經營狀況及盈利能力等重要因素,建立對投資者持續、穩定、科學的回報規劃與機制,并對利潤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證利潤分配政策的連續性和穩定性。在滿足公司正常生產經營對資金需求的情況下,實施積極、持續、穩定的利潤分配辦法,優先考慮現金分紅,重視對投資者的合理投資回報。
公司采用現金、股票或者現金與股票相結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優先考慮現金形式。
公司當年經審計報表凈利潤和累計未分配利潤均為正值,且公司現金流可以滿足公司正常經營和可持續發展的前提下,公司應進行現金分紅。
在滿足前述現金分紅條件時,公司每年應當進行一次現金分紅。公司年度內現金分紅總額(包括中期已分配的現金紅利)不低于當年度經審計合并報表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的20%。根據公司的盈利狀況及資金需求狀況,經公司董事會提議和股東大會批準,也可以進行中期現金分紅。
公司在經營情況良好,并且董事會認為公司資產規模、經營規模等與公司股本規模不匹配,發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整體利益和全體股東利益時,可以在滿足上述現金分紅的條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預案。采用股票股利進行利潤分配的,應當以股東合理現金分紅回報和維持適當股本規模為前提,并綜合考慮公司成長性、每股凈資產的攤薄等真實合理因素。
公司董事會應當綜合考慮公司所處行業特點、發展階段、自身經營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區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提出差異化的現金分紅政策:
1、公司發展階段屬成熟期且無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的,進行利潤分配時,現金分紅在本次利潤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應達到80%;
2、公司發展階段屬成熟期且有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的,進行利潤分配時,現金分紅在本次利潤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應達到40%;
3、公司發展階段屬成長期且有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的,進行利潤分配時,現金分紅在本次利潤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應達到20%。
公司發展階段不易區分但有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項規定處理。
1、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由公司管理層擬定后提交公司董事會審議。董事會應就利潤分配方案的合理性進行充分討論,獨立董事應當對利潤分配方案明確發表意見。利潤分配方案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后提交至股東大會審議。
獨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東的意見,提出分紅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會審議。
股東大會對現金分紅具體方案進行審議前,公司應當通過多種渠道主動與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進行溝通和交流,充分聽取中小股東的意見和訴求,及時答復中小股東關心的問題。
2、公司當年盈利且累計未分配利潤為正,但未提出現金利潤分配預案的,應由獨立董事發表明確意見,并在年度報告中詳細說明未分紅的原因和未用于分紅的資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并在公司指定媒體上予以披露。監事會應對董事會制定公司利潤分配方案的情況及程序進行監督。
1、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審閱一次本規劃,并根據公司即時生效的利潤分配政策對本規劃做出相應修改,確定該時段的公司股東回報規劃,并由公司董事會結合具體經營數據,充分考慮公司目前盈利規?!,F金流量狀況、發展所處階段及當期資金需求,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紅方案,并在董事會審議通過后提交股東大會審議。公司股東、獨立董事及監事會對公司董事會執行的股東分紅回報規劃進行監督。
2、公司制定上市后三年股東回報規劃,由董事會向股東大會提交議案進行表決,獨立董事對此發表獨立意見,提交股東大會審議,并需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3、如因外部經營環境或者自身經營狀況發生較大變化而需要調整利潤分配政策的,將以股東權益保護為出發點,在股東大會提案中詳細論證和說明原因。調整后的利潤分配政策不得違反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的有關規定;有關調整利潤分配政策的議案,須經董事會、監事會審議通過后提交股東大會批準,獨立董事應當對該議案發表獨立意見。董事會審議制定或修改利潤分配相關政策時,須經全體董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可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股東大會審議制定或修改利潤分配相關政策時,須經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